AAP新聞李豐裕報導認識稅務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之錯誤,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正確辦理申報。
該局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三部分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二)營利事業若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於辦理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二)營利事業補繳86年度以前之稅款,請勿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以免股東可扣抵稅額申報有誤。(三)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該項自動補繳之稅額,不得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四)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計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四)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之核准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呼籲,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以往結算申報人潮多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284)
原提供單位網頁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配合營所稅調降為17%,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已修訂,請注意分配時之該盈餘之所屬年度。
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
前開稅額扣抵比率,如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計算調整。
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格式為何?(2418)
依據財政部頒訂的「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設置要點」的規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有日期、摘要、計入金額、減除金額、餘額及備註欄6欄,其格式與總分類帳的格式類似,且其帳簿應採訂本式,但採用機器記帳或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不在此限。至其格式如後。
(營利事業名稱)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中華民國 年度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格式 日期月日 憑證字號 摘要 計入金額 減除金額 餘額 備註
QA2418
::: 首頁 > 認識稅務 > 稅務問與答 > 國稅問與答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帳證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處理?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是否所有營利事業都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那些營利事業可免設置?(2421)原則上凡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都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的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不過下列3種組織的營利事業,或因不得分配盈餘,或因分配方式與一般公司不同,故可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總公司在國外的公司,其在臺分支機構的營業盈餘都要匯回國外總公司,在我國不會有盈餘分配的情形,因此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2. 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獨資、合夥事業在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當年度,盈餘即直接歸併課徵其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並以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數扣抵應納的綜合所得稅,由於繳稅與抵稅皆在同一年度,因此也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3.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的團體或組織:例如農、漁會或民間公益組織,依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並不適用兩稅合一制,因此也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所得稅法第66條之1第2項)
QA2421
營利事業帳證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處理?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營利事業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項目有那些?(2427)實施兩稅合一制後,營利事業階段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則上得於盈餘分配時,併同分配予股東自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主要係用以記錄公司、合作社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的所得稅額,故應計入該帳戶的項目,也就是公司、合作社階段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茲逐項列舉說明如左:
1.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包含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的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額。
2.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自被投資事業獲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
3.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國民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4.營利事業依法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於提列年度依規定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的可扣抵稅額,可於撥充資本年度轉回。
5.合併後存續的營利事業,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其承受稅額,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規定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金額。
6.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所得稅法第66條之3)
營利事業帳證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處理?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的申報?其未依規定申報,有無處罰規定?對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之核定內容不服時,可否申請復查?(2425)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每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者,應於清算完結日或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新臺幣7,500元的罰鍰,稽徵機關並應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報;逾期仍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一部分,且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相關金額,攸關營利事業復查決定可退稅之金額及嗣後可留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是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之核定,應認屬核定稅捐之處分,與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抵減金額之核定相似,均屬構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內容的項目之一,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內容如有不服,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適用申請復查程序。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
營利事業帳證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處理?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請問應計入的日期及金額為何?(2428)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 營利事業每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主要分二階段繳納:一為年度進行中繳納者,主要係扣繳稅款及暫繳稅款,可用以抵繳其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一為年度結束後繳納者,主要係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款、暫繳稅款、投資抵減稅額及可扣抵的國外已納稅額後,自行繳納的稅額。前者的計入日期為年度決算日(即會計年度之末日,營利事業採曆年制者,為12月31日) ,計入的金額為實際抵繳的金額;後者如係以現金繳納者,其計入日期為繳納稅款日,計入的金額為現金繳納的金額,以支票繳納者,其計入日期為支票兌領日,計入的金額為支票兌領的金額。
2. 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者,由於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係採就源扣繳稅款,不併計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故其計入日期與前述不同。營利事業如持有短期票券至利息兌領日,則其扣繳稅款的計入日期為利息兌領日,如未持有至利息兌領日而於發行期間轉讓,則其扣繳稅款的計入日期為轉讓日;至其計入的金額,均為短期票券利息所得的扣繳稅款按其持有期間計算的稅額。
3.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內(採曆年制者,原則上為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就依規定計算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按10%計算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以現金繳納者,計入的日期為現金繳納日,計入的金額為現金繳納的金額。
4. 其以結算申報應退稅額抵繳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稅額者,計入的日期為結算申報年度之決算日。
(所得稅法第66條之3)
QA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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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營利事業辦理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繳納申報應納稅額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應納稅額,該增加的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如可計入,其應計入的日期及金額為何?(2429)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較其自行申報或前次核定應納稅額增加的稅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屬核定應補徵稅額部分,計入的金額為營利事業已繳納的金額,計入的日期為現金繳納日或支票兌領日;其屬核定減少應退還稅額部分,計入的金額為稽徵機關核定減少應退稅金額,計入的日期為核定通知書送達日。
2.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較其自行申報或前次核定應加徵稅額增加的稅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計入的金額為營利事業已繳納的金額,計入的日期為現金繳納日或支票兌領日。
(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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